根据《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学校2018-2019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每名金额为5000元。
一、评定对象
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是虽未参加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6级、2017级符合本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习优秀 奖 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2018级要求获得学业三等奖学金及以上。
4. 当学年通过“浙大立交桥”转入浙大学习的学生可以参评上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
三、评定程序
1. 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学生宣传介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相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学工系统(http://10.80.96.41/xgxt/ 账号:学号 初始密码:nblg+身份证后六位),“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系统可能进不去,请相关同学时刻关注学工系统的申请通道)。
3.以班级为单位将申报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请严格按照模板填写),于10月14号17:00前,交至学工办SC318李老师处,同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itsxyxgb@163.com(邮件名:励志奖学金XX班);
4.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工部终审;
5.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6.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后,将经费下拨到位,由资产财务部统一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注意事项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通知发布之时,上一学年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或评奖过程中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与评选。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